Elderly care

 

護理之家- 對象為日常生活上需要協助或是插有管路(尿管、氣切管、胃管)的老人家,通常是由護理人員負責,24小時均有人員照顧,必須向所在地的衛生局申請,屬於護理機構。目前台灣的護理之家主要有兩種型態,一為醫院附設的護理之家,二為獨立型態的護理之家。每十五床至少應有一位護理人員,且24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長期照顧機構 (長期照護型)- 對象與護理之家相似,亦是24小時提供照顧服務,不同之處是設立之負責人非護理人員;必須向所在地之社會局申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且每照護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位護理人員。

 

長期照顧機構 (養護型)- 收容有意識但需要協助生活行為的老人,並依重大傷病處方簽來提供簡單的醫療照護;現在也有些頗具規模的養護中心會提供場所讓老人作復健活動及休閒康樂場所,亦或收容無法行動的老人提供更進一步的陪伴服務。同樣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不過現有的養護機構有些老人家插有鼻胃管或尿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且每養護二十位老人應置一位護理人員。

 

長期照顧機構 (失智照顧型)- 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且每養護二十位老人應置一位護理人員。

 

安養機構- 收容的是一般身體無重大疾病,生活上所需可自理的老人,並提供基本保健服務、運動休閒空間及醫護通報系統的環境,但無法行使醫療行為,亦屬老人福利機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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